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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达标排放义务的规定,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下述内容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关于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规定。
1. 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1.1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1.2 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处无法进行噪声测量或测量的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其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程度的情况下,噪声测量应在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处进行。
1.3 当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 1m 时,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 1 中相应的限值减 10dB(A)作为评价依据。
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2.1 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 2 和表 3 规定的限值。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单位:dB(A)
表 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 单位:dB
2.2 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如电梯噪声等)的情况,**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0 dB(A)。